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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援助与税收

征税对象

费城饮料税 (PBT) 是针对在费城销售用于转售的甜味饮料而征收的。

下面的信息旨在帮助制造商、分销商和分销商了解哪些商业交易和产品需要纳税。

商业交易

当甜味饮料被分发给计划在费城零售的经销商时,就应缴纳费城饮料税。

如果您向在费城以外的营业地点销售饮料的经销商分销,则该产品不需要缴税。

制造商

甜味饮料制造商在向分销商或直接向消费者出售产品时,不需交纳 PBT。 例如,在农贸市场向消费者出售甜饮料的制造商并不需要申报或支付 PBT。

分销商和经销商

如果您是一个经销商,既

  • 购买甜味饮料并打算零售出售,又
  • 将它们转卖给其他经销商,

请通知分销商您自己在费城零售的百分比。 您的分销商必须就这部分交易申报并支付 PBT。 您还必须成为注册分销商,以支付您出售给费城其他经销商的库存税。

另一个选择是成为注册经销商,如果您觉得这样更容易管理您自己零售的所有产品,以及您卖给其他经销商的产品的缴税。

如果您是一个经销商,既

  • 使用浓缩的甜味剂来制作零售成品(需缴税),又
  • 将浓缩甜味剂提供给顾客,供其自己混合使用(不需要缴税),

请在购买时通知经销商,每种用途将使用多少浓缩甜味剂。 如果您是注册经销商或特别经销商,只需就应税交易申报并支付 PBT。

在费城和费城以外地区销售的经销商

如果您在费城拥有一家零售店,但有时从该店向市外的零售客户运送饮料,则产品仍需纳税。 这些饮料是为在费城零售而持有的,所以在您获得这些饮料时就应该缴税。

如果您在费城内外都拥有零售店,那么只有当您将这些产品与您的其他库存分开,并告知您的经销商您打算在费城以外地区销售的那部分产品时,这部分产品方可免税。

在线经销商

如果您从在线分销商处购买饮料,然后在费城转售给零售客户,您必须通知在线分销商,这些甜味饮料的分销须遵守 PBT 规定。

  • 如果您的在线分销商成为了注册分销商,并针对分销给您的产品提交并支付 PBT,您就符合规定。
  • 如果您的在线分销商没有成为注册分销商,则您必须成为注册经销商,并自行申报和支付产品的 PBT。 另一个选择是 找到一个是注册分销商的新供应商

赠品和促销活动

免费赠送的甜味饮料不需要缴税,只要它们从未打算在费城零售即可。 例如,在学校、公司或非营利组织的食堂可以免费享用的饮料。 在这种情况下,该交易是不需要纳税的。

然而,如果这些产品曾经在费城被拿出来零售,它们就需要缴税。 如果这些产品是“用一瓶饮料的价钱购买两瓶饮料”特价的一部分,或者是其他赠品,那么分销的全部饮料都要纳税。

这也适用于作为膳食或更大交易的一部分销售的甜味饮料。 税收根据饮料的数量计算。

如果分销商捐赠甜味饮料,然后产品在费城零售,那么该分销就成为了应税行为。

产品

市场上每天都会出现新的产品。 保持完整的应缴费城饮料税的产品清单很困难且不现实。 PBT 法规 以及下面的信息提供了关于应征税的产品成分和类别的指导。

减肥和低糖饮料

以“减肥”和“零卡路里”甜味饮料为卖点的产品的分销应纳税。 标有“微甜”或 “低糖”的产品也要缴税。

含有无热量甜味剂的饮料,如甜叶菊、阿斯巴甜、三氯蔗糖、纽甜、安赛蜜钾 (Ace-K)、糖精和高倍甜味剂爱德万甜,其分销应纳税。

我们有一个单独的关于 供应有热量和无热量饮品 的网页。

乳制品和乳制品替代物

含 50% 或更多的奶制品的饮料不需要缴税。 例如,巧克力牛奶和含 50% 或更多的牛奶的可饮用酸奶不包括在内,即使它们有添加甜味剂。

此外,如果糖浆和其他浓缩物是成品饮料的一部分,该饮料含有 50% 或更多的牛奶,则其分销不需要纳税。

如果牛奶固体和水混合后,其营养成分比例与普通股牛奶相当,则被视为与普通牛奶相同,因此不需要缴税。

向其他批发商分销甜味咖啡奶精不需要缴税。

不加糖的非乳制品牛奶,如不加糖的杏仁奶、豆奶或米奶,不需要缴税。 含有甜味剂的非乳制品牛奶也需要缴税。

但是被美国农业部 (USDA) 认为在营养上等同于牛奶的甜味乳制品替代品不需要缴税。 您可以在 宾夕法尼亚州 WIC 网站 上找到 WIC 食品清单上列出的例子。

水果和蔬菜饮料

只有 100% 的果汁或 100% 的蔬菜饮料才免于 PBT。 所有添加甜味剂的果汁或蔬菜饮料都要缴税。

即使是微甜果汁,如蔓越莓汁鸡尾酒,也要交税。

但在销售点制备的“新鲜”水果或蔬菜饮料是例外。 这些饮料必须至少含有 50% 的水果或蔬菜汁。

医疗食品

医疗食品是旨在治疗或管理 诊断的 医疗状况的食品。 联邦《罕见药品法》对医用食品进行了定义。 纳税人在申请医疗食品豁免时可能被要求提供文件。 更多信息请见 PBT 法规 第 102 节。

如果是医用食品,增稠饮料不需要缴税。 例如,专门为吞咽困难和/或吞咽功能障碍的人销售的饮料。

不符合医疗食品的定义都要征税,包括甜味代餐饮料、减肥奶昔和类似产品。

混合料和其他产品

如果经销商在零售前将加糖的浓缩物混合成饮料,那么该浓缩物的分销就应纳税。

例如,作为饮料配方的一部分,由咖啡店员工添加的糖浆需要缴税。

对有两种甜味浓缩物的产品征税时,应以成品的总盎司数为基础,要么只对其中一种浓缩物征税,要么在两种浓缩物之间按比例征税。

以零售方式销售的混合料(如粉状冰茶、蛋白奶昔、热可可或柠檬水)在以浓缩物形式出售给终端客户时,不需要纳税。 例如,在家里做柠檬水的顾客。 柠檬水粉不需要缴税。

零售调味糖是不需要纳税的。

同样,天然甜味剂(如龙舌兰、蜂蜜和甜叶菊)在单独出售时也不需要纳税。 石榴汁、枫树糖浆和蜂蜜被认为是多用途甜味剂,如果单独出售也不需要纳税。 但将这些甜味剂作为 成分 的饮料、糖浆和浓缩物应纳税。

如果添加了甜味剂,则非酒精啤酒的分销应纳税。

鸡尾酒混合饮品可能需要纳税,也可能不需要纳税。 如果鸡尾酒单独直接出售给最终消费者,则不需要纳税。 但鸡尾酒混合饮品也可以是用于制备甜饮料的浓缩物。 如果该浓缩液被出售给经销商以制造成品饮料,则须遵守 PBT 规定。

根据制造商的说明,按所制作的成品饮料的体积来计算税收,但要从该体积中减去酒精。

如果您对某一特定产品有疑问,或希望对某一产品进行豁免审查,请将您的请求发送至 revenuetaxadvisors@phila.gov 。 请附上支持您的请求的文件,如医学研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豁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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