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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记录政策

生效:2009 年 1 月 1 日
最后更新时间:2023 年 8 月 16 日

费城已通过一项政策,以遵守联邦2008年第3号法案,第65 P.S. §§ 67.101及其后各节。 ,通常被称为《知情权法》。 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公众有权根据书面要求检查和/或复制公共记录。

1。 定义

知情权法。 2008 年第 3 号法案,65 P.S. §§ 67. 101 及其后各节

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 至下午 5:00,但费城市、法律部主要办公室或提交申请的办公室、部门、董事会或委员会关闭的日子除外。 就本开放记录政策而言,当以下任何一项适用时,城市机构将被关闭:

  1. 市政府、法律部门或特定的城市机构在 “仅提供基本服务” 的基础上运作;
  2. 纽约市、法律部门的主要办公室或特定的城市机构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关闭了四个小时或更长时间;或
  3. 纽约市、法律部的主要办公室或特定的城市机构在正常工作时间的任何部分会紧急关闭。

公共记录。 任何符合《知情权法》中 “公共记录” 一般定义且不属于其中规定的任何例外情况的文件,因为定义和例外情况会不时修改,定义和例外情况由州、联邦和/或地方法院解释。

公开记录官员。 根据知情权法,费城的官员或雇员正式指定负责接收、跟踪和回应信息请求。 费城市可以指定一名副或二级公开记录官员在公开记录官员缺席的情况下采取行动。

请求者。 根据《知情权法》请求记录的人。

公开记录办公室。 如《知情权法》第1310条所解释的那样,国家办公室隶属于经济和社区发展部。 公开记录办公室应负责许多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咨询意见;训练/培训机构和公共雇员;指派上诉官员审查决定;以及对《知情权法》允许的费用进行一年两次的审查。

2。 公开记录官员

请参阅下文,了解每个城市机构的公开记录官员。 如果未列出公开记录官员,请直接向城市法律部(市律师办公室)的公开记录官员提出申请。 请指明请求向哪个城市机构索取记录。 请注意,一些独立当选的官员,包括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和城市主计长办公室,可能有自己单独和不同的政策。 您应访问他们各自的网站,了解其办公室的特定信息,包括有关他们各自的公开记录官员的信息。

市法律部无权代表费城地方检察官接受知情权请求。 地方检察官办公室维持一项单独的公开记录政策;该办公室的申请应提交给地方检察官办公室的公开记录官员。

定向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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