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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委员会

公务员申诉指南

本指南旨在提供有关向公务员委员会提出申诉的基本信息。 其中包括《自治宪章》和公务员条例的节选。

感兴趣的人员应查阅适用的公务员条例和《自治宪章》各章节的全部内容,以全面了解关于委员会的管辖权、权力和职责的信息。

各种类型的申诉、管辖权要求和提出申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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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诉的程序

如果委员会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书面申请,且该申请表明了申诉的意图并简要说明了被申诉的决定或事项的性质,就可以提出申诉。 您可以通过美国邮政、电子邮件、传真或亲自送达委员会办公室的方式提出或递交上诉。

委员会具备最常见的申诉表格、可以在这些表格上提供信息、以确定委员会的管辖权、申诉的时效性、以及是否符合所有的初步要求。 每次申诉只需提交一份申诉表; 委员会不要求提供额外副本。 提出申诉不会收取费用。 填写 申诉表

如果没有及时提交或没有遵守申诉要求,可能会导致申诉被驳回。


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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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和律师

申诉人可由宾夕法尼亚联邦或该州其他任何县的律师或任何授权谈判单位的工会代表在委员会诉讼的任何及所有阶段代表他们。 只要委员会认定申诉人之后不会推荐代表,就会同意申诉人代表他们自己。

只有在提交书面出庭的情况下,才会向律师提供通知服务。 有律师签名的申诉书的提交应被视为出庭记录。


审理证据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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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

根据《自治宪章》 第 7-201 条 、委员会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每项申诉都会发表书面意见。 但是、申诉可以因缺乏管辖权被驳回、而不需要正式的意见。 意见将以普通美国邮件的方式邮寄给申诉人及其律师(预付邮资),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委员会在裁决纪律申诉方面的权力范围详见《自治宪章》 第 7-201 条

委员会在裁决口试、请假和绩效报告类申诉方面的权力受到公务员条例 第 9.11 条 22.02 条 23.06 条 的严格限制。


重新审理和进一步申诉

在正式提出申请后,委员会可以批准对任何事项进行重新审理。 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程序和理由,详见 公务员条例第 17.063 条及以下的规定

关于对委员会裁决的申诉, 《自治宪章》第 7-201 条 规定如下:

. . . 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裁决以及由此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为最终结果,不得再就案情提出申诉,但可根据管辖权或程序性理由向法院提出上诉。

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应根据《宾夕法尼亚州民事诉讼规则》和《费城民诉法庭规则》对行政机构提起上诉。


其他权力

公务员条例 第 5.07 条 6.04 条 规定、人力资源部主任应审查所有有关修改分类和薪酬计划的申诉、并应安排此类申诉由委员会进行审理。 据此,主任应就对分类和薪酬计划的任何拟议修改提出支持建议或反对意见,如果委员会批准对其进行修改,则人力资源部主任必须将上述修改提交给管理理事和财务主任。

根据 《自治宪章》第 7-200 条 、委员会被授权向市长和人力资源部主任就有关市政服务中人力资源管理的问题提出建议、并被授权进行其认为可取的调查、以及向市长和人力资源部主任提交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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